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确定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

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工作。现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和陕西省西安市为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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